在做行人碰撞保護測試之前,需要提供一個合適的試驗環境,而這個試驗環境則需要由行人保護環境測試艙來提供,在具體的測試過程中,需要提供以前環境:
1. 溫度和濕度:試驗時,試驗設備和車輛或其部件應在相對濕度40%±30%和溫度20 ℃±4 ℃的環境下。
2. 下腿型沖擊器:在沖擊器用于標定試驗之前,沖擊器或至少是泡沫肌肉應在受控的貯存區保存至少4 h,貯存區的恒定濕度為35%±15%,溫度為20℃±4 ℃。從貯存區取出后,沖擊器不應暴露在試驗區域條件以外的環境。
3. 動態試驗:
標定試驗前,試驗沖擊器用的泡沫肌肉應在恒定濕度為35%±10%,恒定溫度為20 ℃±2℃的受控貯存區內放置至少4 h。沖擊時,試驗沖擊器的溫度為20 ℃±2℃。為控制溫度偏差,試驗沖擊器在規定溫度條件中保存至少4 h后,所處的標定環境相對濕度應為40%±30%。
在標定過程中,試驗設備應保持恒定濕度為40%±30%,恒定溫度為20 ℃±4 ℃。
應保證每次標定在沖擊器從受控貯存區取出后2h內完成。
應測量每次標定時標定環境的相對濕度和溫度﹐同時將其記錄在標定報告中。
2. 上腿型沖擊器:
標定試驗前,試驗沖擊器用的泡沫肌肉應在恒定濕度為35%±10%,恒定溫度為20 ℃±2℃的受控貯存區內放置至少4 h。沖擊時,試驗沖擊器的溫度為20 ℃±2℃。為控制溫度偏差,試驗沖擊器在規定溫度條件中保存至少4 h后,所處的標定環境相對濕度應為40%±30%。
在整個行人碰撞保護測試過程中,行人保護環境測試艙提供以上穩定溫度和濕度環境。